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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寇某某,女,1989年5月1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被告:王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