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寇某某,女,1989年5月1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被告:王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