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林莉、钱涛,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婷婷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杜鹏伟书 记 员 钱重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