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厉位存与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厉位存,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厉位存。被执行人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燕芬。申请执行人厉位存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舟岱调确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暂时无法清偿债务。现浙江金汇电源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已经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4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