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磊与赵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赵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高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柳美栋,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绪杰,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赵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高磊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兴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