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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磊与赵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赵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高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柳美栋,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绪杰,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赵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高磊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兴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