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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桂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梅,女,193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宋福良,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执行人武英梅,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系宋福良之儿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桂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丰法院的(2004)宝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武英梅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宝丰法院(2004)宝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占伟执行员  贾俊峰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2011)汝执字第440号案由借款纠纷执行根据宝丰法院(2004)宝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时间2011年9月29日申请人李桂梅被执行人武英梅执行标的324136元实际执行标的324136元结案方式完毕(终结)结案时间2015年7月16日执行情况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桂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英梅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执行到位324136元,同意本院结案,此案可结案处理。承办人意见建议结案2015年7月16日副庭长意见副局长意见备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