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施夕义与黄德洲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施夕义,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黄德洲,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施夕义与被申请人黄德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德洲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德洲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