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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军峰与杨志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峰,杨志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杨军峰,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志社,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峰与被告杨志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峰于2015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杨耀辉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