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樊某。被告王某。原告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润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