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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樊某。被告王某。原告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润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