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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金财与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财,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张金财。委托代理人段作如、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军峰。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