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金财与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财,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张金财。委托代理人段作如、刘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军峰。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于军峰、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