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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彭涛与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沈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彭涛。被执行人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泉。被执行人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苗。被执行人沈志苗。申请执行人彭涛与被执行人沈志苗、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725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沈志苗、浙江科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搪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9750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恢字第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