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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畅与陈宇、平遥县利经袜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畅。委托代理人李学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利经袜厂。住所地平遥县洪善镇五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经国,该厂厂长。上诉人李畅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委处理是前置程序,但本案仲裁委因资质问题暂不能受理,也就是仲裁委没有受理,也没有处理。李畅应当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原审裁定:驳回李畅起诉。宣判后,李畅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重新作出裁定,主要理由是:1、2014年5月30日,上诉人通过邮寄向平遥县劳动仲裁委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6月2日,仲裁委收到申请书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受理或处理;2、7月12日,上诉人第二次向仲裁委邮寄送达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0日,上诉人收到平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通知书》函复件中称:现因仲裁委资质问题,暂不能受理;3、从6月2日收到第一次申请人送达的仲裁申请,到7月17日作出的“暂不受理”,至今已经过去了192天,上诉人已经数次履行了前置程序的法定义务,平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却一直未作出任何受理或处理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相违背;4、原审法院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并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陈宇辩称:本案应先由劳动仲裁委裁决。被上诉人平遥县利经袜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畅与陈宇、平遥县利经袜厂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向平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平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悉仲裁申请后,未能依法作出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致使李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仲裁程序救济。李畅因故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李畅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周 钢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