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勇诉李赞昌、李清华、李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勇,李赞昌,李清华,李琦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135号申请人:蒋勇。被执行人:李赞昌。被执行人:李清华。被执行人:李琦琼。申请执行人蒋勇诉被执行人李赞昌、李清华、李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了(2014)开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田 源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