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鄂黄石港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细赐与被执行人孙仕强、李素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细赐,孙仕强,李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黄石港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朱细赐。被执行人孙仕强。被执行人李素姣。申请执行人朱细赐与被执行人孙仕强、李素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细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孙仕强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2号a7栋53号房屋依法进行了市值评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朱细赐与被执行人孙仕强、李素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47091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