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执民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李美蓉、翁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李美蓉,翁琦,于洲,吴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诉讼代理人:鲁频。被执行人李美蓉。被执行人翁琦。被执行人于洲。被执行人吴红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美蓉所有的浙K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徐建伟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