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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树田请求恢复房屋所有权证二审行政裁定书(一)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树田。2015年5月13日,一审起诉人吴树田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请求撤销被告灯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13日为第三人李世良颁发的村房字第1002012**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吴树田的房屋所有权证。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树田所诉纠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作出(2015)辽阳白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吴树田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吴树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上诉人吴树田所诉纠纷,未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法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