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左志国与陈大军、张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志国,陈大军,张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左志国,男1949年3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鸡东县红旗林场。身份证号:230321194903025911。委托代理人韩建梅,女,单位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陈大军,男,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张月凤,女,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左志国申请执行陈大军、张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志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息27000元、诉讼费720元、执行费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大军有工资,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每月2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岳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