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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焕生、李淑珍与被执行人姜振福、施秀荣赡养费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焕生,李淑珍,姜振福,施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姜焕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李淑珍,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振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施秀荣,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姜焕生、李淑珍与被执行人姜振福、施秀荣赡养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依据判决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赡养费给付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16号赡养费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