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万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苗静,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楼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