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役军、郑东冬与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役军,郑东冬,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2-894号原告:郑役军,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宇宁,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东冬,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宇宁,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技园区研发楼d1栋2层b单元202号房。法定代表人:官景栋。原告郑役军、郑东冬诉被告深圳市金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111013××××.1、zl20111013××××.4、zl20111032××××.2)三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两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役军、郑东冬撤回起诉。(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2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4元,(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3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4元,(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94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4元,撤诉后三案法院均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合计收取人民币4946元,均由原告郑役军、郑东冬负担;其余多预交部分人民币496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郑役军、郑东冬。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