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华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华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0486号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育。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天下公司)与被告华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容天下公司诉称,被告华育自2014年8月15日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私自扣留公司应收货款,经公司财务与被告核对,被告共扣留款项3426元(根据0003858、0004871号销售单)。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426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8月15日,被告华育与原告容天下公司补签《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华育在容天下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一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日,双方还补签《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协议书》一份,约定了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并约定按绩效考核发放薪酬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华育于2014年4月2日销售白酒共计1776元;于2014年5月5日向恒信包装销售白酒共计1650元,上述两笔白酒销售业务均由华育以业务员身份向容天下公司出具镇江容酒销售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单各一份,销售单上记载了白酒名称、数量、单价等。2014年12月5日,容天下公司向华育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岗位调整为由,要求华育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调整后的岗位报到,逾期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容天下公司将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28日,容天下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华育立即归还前述两笔酒款共计3426元。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款项系被告华育作为原告容天下公司业务员对外出售白酒所发生的价款,系案外人即白酒购买方所欠,并非华育个人所欠,华育与容天下公司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华育作为销售员因执行职务与容天下公司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未依法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星星有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