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黎明,包头市第三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包头市第三医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黎明,女,现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路。委托代理人:李树峰,系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第三医院。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康复路。法定代表人:刘国亭,系:院长委托代理人:石磊,系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建珍,系内蒙古鹿城联众(白云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诉被告包头市第三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