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执行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下德村民委员会与福州倩鹿企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下德村民委员会,福州倩鹿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下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叶加坤主任。被执行人福州倩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理查德.J.朱克华。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下德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州倩鹿企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1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财产查封,经对查封物进行价格评估及二次拍卖处置,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现本院决定依法对查封物进行公告变卖,因公告周期较长,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马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