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95号原告:金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金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之佳,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