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昌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昌霏,孔庆林,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隆化县天成选矿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海。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昌霏。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孔庆林。委托代理人田金明,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负责人张忠生。委托代理人胡健。原审被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法定代表人苏爱民。上诉人隆化县富卿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昌霏,原审被告孔庆林、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隆化县天成选矿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调取了原审被告隆化县天成选矿厂在河北省隆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查明该企业已经于2014年5月27日被注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高喜军审判员 薛林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