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荣洁与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洁,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71号原告荣洁,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象岭南方饲料有限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郭金海,经理。原告荣洁与被告福建省帝宝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洁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六百二十四元,由原告荣洁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地审 判 员 林建秋人民陪审员 林淑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