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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合肥皖岩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安徽徽通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岩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安徽徽通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3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皖岩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葛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徽通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绎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皖岩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安徽徽通地质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4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