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力升、张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力升,张雪梅,张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462号原告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晶河晶都现代城1号楼2306。法定代表人徐洪湄,总经理。被告梁力升。被告张雪梅。被告张玉新。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147号原告山东颂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力升、张雪梅、张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梁力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