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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吴某甲,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