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吴某甲,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