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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晨光与汤原县建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光,汤原县建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晨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汤原县建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晨光与被执行人汤原县建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汤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3月1日前给付本息及诉讼费合计147180元。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现已经不在经营,公司在无人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事实与理由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审 判 员 ��林杉代理审判员 李 洪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集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