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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2266号原告陈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凡某某,女,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