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子军与被告付凤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子军,付凤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林子军。被告付凤平。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林子军与被告付凤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林子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旭坤审 判 员 李靖刚人民陪审员 吕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