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亮亮与王凤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亮,王凤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赵亮亮,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王凤芹,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亮诉被告王凤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已通知赵亮亮预交案件受理费,赵亮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曲宏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