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陈英娟、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陈英娟,余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91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伟。被执行人陈英娟。被执行人余文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伟与被执行人陈英娟、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英娟、余文明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贝家园6幢1406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另案(2014金义执民字第6309-1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9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