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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邵爱平与张雷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平,张雷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邵爱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平与被告张雷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爱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爱平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邵爱平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