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邵爱平与张雷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平,张雷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邵爱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平与被告张雷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爱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爱平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邵爱平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