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竹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以原、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9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惠竹艳负担。审 判 长 白景峰人民陪审员 白海艳人民陪审员 白小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