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姚代坤与姚代发及第三人张书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代坤,姚代发,张书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316号原告姚代坤,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代发,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第三人张书友,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代坤与被告姚代发、第三人张书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代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代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姚代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