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肖爱兰与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兰,冯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号原告肖爱兰。被告冯小平。原告肖爱兰诉被告冯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爱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爱兰诉称,我与被告系干娘干儿子的关系。6、7年前因被告答应为我买房屋,我便先给付36000元给被告作为买房屋的部分资金,可后来被告并没有为我买房屋,我便向他索还36000元整,可被告只还了我14000元,还欠我22000元整,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我出具了面额为22000元的欠条,尔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还22000元欠款,可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后来连电话也打不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000元。被告冯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干娘干儿子的关系。2008年,原告肖爱兰将3.6万元给被告冯小平为其购买房屋,后来没有买房屋,原告立即向被告要求返还给付被告的36000元购房款。被告冯小平以没钱为由未全额返还,仅陆续归还了14000元,尚欠22000元。2012年12月13日,被告冯小平向原告肖爱兰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肖爱兰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正”的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肖爱兰因购买房屋给付了被告冯小平36000元,后房屋未购买,被告冯小平理应返还原告肖爱兰全额购房款36000元。截止2012年12月13日,被告冯小平尚欠原告肖爱兰人民币22000元,有其向原告肖爱兰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收,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22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肖爱兰借款人民币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冯小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邱 锋代理审判员 程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