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付景洲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景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景洲。原审起诉人付景洲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期间应付利息。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立民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常巨银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常巨银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11月29日由新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5月4日移送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付景洲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周予崴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