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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廖志初与陈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初,陈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廖志初。委托代理人:夏小龙,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代表人:朱礼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初诉被告陈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初在2015年6月30日登记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