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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史乃和与浩毕斯哈拉图、哈斯额尔敦、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乃和,浩毕斯哈拉图,哈斯额尔敦,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865-1号原告史乃和,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浩毕斯哈拉图,男,蒙古族,1970年6月1日出生。被告哈斯额尔敦,男,蒙古族,1961年6月22日出生。被告李国栋,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史乃和诉被告浩毕斯哈拉图、哈斯额尔敦、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史乃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浩毕斯哈拉图、哈斯额尔敦、李国栋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乃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浩毕斯哈拉图、哈斯额尔敦、李国栋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