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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玉龙与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龙,卢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周玉龙,农民。被执行人卢晓红。周玉龙与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卢晓红欠周玉龙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7.3万元,定于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7万元,2013年1月30日前偿还7万元,2014年1月30日前偿还7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6.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5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卢晓红负担。周玉龙因被执行人卢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卢晓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楚车民调初字第0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