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党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党某。委托代理人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宋延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年××月××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被告作为男方更应主动调和与原告的家庭矛盾,在生活上多关心原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党某与被告孔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797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9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