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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振安与吕洪刚、张莉、吕军、吕爱军、刘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安,吕洪刚,张莉,吕军,吕爱军,刘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李振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吕洪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莉,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吕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吕爱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维,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安诉被告吕洪刚、张莉、吕军、吕爱军、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安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李振安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