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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董立祥与颜士侠、唐乃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祥,颜士侠,唐乃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689号原告董立祥。被告颜士侠。被告唐乃美。原告董立祥诉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立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士侠、唐乃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立祥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颜士侠相识多年,被告颜士侠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曾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为775000元,当时约定月息1%,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息未付,被告唐乃美与颜士侠系夫妻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乃美、颜士侠偿还借款7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颜士侠、唐乃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颜士侠向原告董立祥出具775000元借条一份,同时被告颜士侠当日出具说明一份,说明中载明“说明-因借到董立祥先生柒拾柒万伍仟元,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归还,由于困难未还,现说明从2014年12月30日往后按月利息10‰计算结账,确保本息安全,特此说明-颜士侠-2014.12.30”,但上述款项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唐乃美与颜士侠原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说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时及时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已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除外。对于原告主张借款并无不当,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士侠、唐乃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立祥借款7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颜士侠、唐乃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15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