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行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静波、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波,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行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波,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潘继宏,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110120031041188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F7974116-8。法定代表人辛云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2199210527495。委托代理人王玉君,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6111404210008。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7421-X。法人代表杨怀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2200210543412。上诉人杨静波因房屋抵押登记,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静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继宏,被上诉人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王玉君,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双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肖爱祥代理审判员 周 珊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