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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曾丽娜与陈旭辉、陈雅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娜,陈旭辉,陈雅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683号原告曾丽娜,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旭辉,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雅虹,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曾丽娜与被告陈旭辉、陈雅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丽娜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