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03号原告:莫某某,男。被告:莫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对被告莫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惠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