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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仕华与林利辉、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华,林利辉,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张仕华,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来,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华,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林利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利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华与被告林利辉、福建创辉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由原告张仕华负担。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麟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