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文生与刘占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生,刘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许文生,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占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许文生与刘占权土地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文生申请执行的事项还没有到期,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文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