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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文生与刘占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生,刘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许文生,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占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许文生与刘占权土地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文生申请执行的事项还没有到期,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文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