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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慕倩与XX、陈经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慕倩,XX,陈经心,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张慕倩。被告XX。被告陈经心。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汽车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慕倩与被告XX、陈经心、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张慕倩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慕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慕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慕倩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